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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律師專門離婚【580就是要贏】合法的婚姻
男女結合成立的婚姻,不單是人生的大事,也是社會生活的基礎。由於婚姻制度如此重要,所以法律對於婚姻必須加以規範,使有婚姻關係的人與沒有婚姻關係的人有所區別。婚姻關係自結婚開始,我國民法把結婚分為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兩種:形式要件是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,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:「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。」結婚符合了這法條所規定的形式要件,婚姻就可以成立了。
由這條法條的規定來看,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結婚制度,採取的是儀式婚主義,結婚必須要有儀式的舉行,沒有儀式就不算是結婚。至於結婚究竟要採用那一種儀式,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,除了公證結婚以外,遵循古禮,固然可以有效完成終身大事;採用目前常見的新式儀式,男女結婚主角在證婚人主持下,相互一鞠躬,就符合程式。
篤信宗教的,也可以依各種宗教的教義,舉行不同的宗教結婚儀式,也合於法律的要求。問題是不論採用那一種儀式,都必須具備法律所定的「公開」要件,什麼情形之下才算是公開呢?一般說來,法律上所謂的公開儀式,是指多數的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共見共聞,知道結婚的場所,當事人正在進行結婚的儀式,才能算是公開。如果只容許少數幾位特定的人在場,就不能算是公開。所以同樣的結婚儀式,在人進人出的大飯店宴會廳、會議廳等場合舉行,可以算是公開,如果只是在大飯店的客房中關起門來進行結婚儀式,讓不特定的人不明白房間內在做什麼?就不能算是公開